长洲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长洲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西部,东与蝶山区城区接壤,南连龙圩区城区、西接苍梧县人和镇和藤县赤水乡相壤,北邻苍梧县倒水镇。梧州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在建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综合办公大楼均坐落于辖区内,该区将成为梧州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洲区是梧州市最年轻的城区之一,位于梧州市城区西部,毗邻广东,与粤港澳一水相连。梧州自建制以来,历汉、三国、魏晋南北朝,达700多年,一直为郡、县治所。至隋开皇三年(583年),改广信县为苍梧县。唐武德四年(621年),始称梧州。元至元十六年(1279年),梧州安抚司改为梧州路,设总管府,治梧州,辖苍梧县。明成化六年(1470年),明宪宗在梧州创建两广总督府,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总督府,梧州成为两广政治、军事中心。清朝初年,梧州属广西承宣布政使司桂平梧郁道梧州府、广西省梧州府,为府、县治。